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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第三方控价部门_网络发帖

时间:2020-04-02 21:31:43 来源:开元控价 点击:9997

如果你的商标被侵权了,你还打算保持沉默吗?

 

一、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商标附着于商品行销市场,又借助广告宣传使公众普遍知晓,比人兼有传播信息,引导时尚和推广风气的社会功能,因此是否符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是商标注册条件中予以考虑的,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要求为所有国家公认,《商标法》第10条第6项、7项、8项三项规定将有悖于社会道德和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绝对静止条件,据此,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者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可能欺骗消费者或引起混淆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这是基于商标的作用和社会功能的考虑。欺骗性标志的例子包括:暗示地理来源的标志,暗示商品性质、品质的标记。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得予以注册,首先因为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因此,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语言词语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是商品的代言人和企业的形象,在国际贸易国际交往中应当尊重各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任何不友好的表示都会带来不良的后果。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查出带有“DARKIE”商标的进口产品,因为“DARKIE”一词源于“DARKIE”,而“DARKIE”意为黑鬼,是对黑人的蔑称、种族歧视性语言。

        判断一个标志是否有害于社会道德风范或者其他不良的影响,应采用客观标准,即根据社会的通常看法或者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来判断,而商标使用人设计或选择商标是的主观愿望不作为判断标准,例如,某企业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含有贬义人的含义,具有不良影响为理由驳回。申请人认为“乡巴佬”出自民间自谦之词,是对农民的善意称颂,没有贬低人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复审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一旦进去市场,将面对广大消费者,而消费者并不了解“乡巴佬”一词是申请人的心愿。客观上“乡巴佬”是对农民的鄙称,反映出对农民群众的不尊重,用其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驳回“乡巴佬”商标申请。又如1997年6月,长江中游某市一家企业使用“福尔摩萨”商标,遭到当地各界的谴责后,该企业又将商标改为“福摩萨”引起公众更为强烈的愤慨,因为这一词语是当地荷兰殖民者对我国宝岛台湾的蔑称。当地工商部门对该企业的商标行为果断予以查处,停止使用。并令其销毁所有商标标识,上述两个案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地方工商局管理部分所依据的正是《商标法》第10条之规定。

 

 


二.不得与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权利人之前他人已有的合法权利,其对象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和民事权利。概括起来说,凡是可用来做商标的主题都可能产生在先权利,例如,利用已有的绘画,图案作为商标,创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即为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这些权利客体的共同性在于:均为文字、图形、图案、数字或组合的形象化标识,适用于商标的选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先商标。在先商标是最容易与在后商标发生冲突的一种在先权利,先注册商标和后注册商标的冲突也成为商标混同,发生在商品相同或类似,而商标相同或近视的情况下,在先商标又可分为: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先申请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可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于在先权利相冲突,这是商标注册应该满足的条件,他要求申请人遵循城市信用原则,在从事商标法律行为时,顾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然而,尊重在先权利应当始于商标的选材和设计。凡是商标主题涉及已有设计成果或者他人权利的,商标使用人应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再加以利用。例如,将已有的著作权作品(摄影、图形、图案)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如果擅自拿来作为商标使用,便有可能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注册被撤销。又如,地理标志是一种可以对抗商标的在先权利,如果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构成虚假产地商标,不仅会给利害关系人,即在真实产地的经营者造成侵害,还会欺骗和误导公众,使人轻易相信商品品质与心目中具有良好声誉的产地有联系。对于此种商标注册行为,与该地理标志有厉害关系的人可以行使请求权,阻止不当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