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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龙席淘宝维权控价_网络维权

时间:2020-03-31 19:00:43 来源:开元控价 点击:6080
艺人的商业价值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作为代言人的价值,某些品牌商铤而走险,在为获得艺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艺人的姓名、肖像,使得大众误以为艺人为其品牌的形象代言人。艺人如何正确维权?

首先,侵权案件,取证是关键。律师见证、拍照、录音录像等可采用的取证手段。需要证明的范围包括侵权行为的存在、持续时间、侵权范围等等,还需要证明艺人自身商业价值的大小,就需要提交代言类合同。

其次,侵权案件的诉讼请求需要明确具体。本案中艺人方主张了经济损失,但是没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一大失误。品牌维权虽然,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高,但是有失误,还是要吸取教训。

最后,艺人维权的一大前提,就是知晓被侵权的情况或者知晓线索。这就需要艺人及艺人的经纪公司及时关注,及时取证,及时维权。一类开发商是无艺人为建立任何联系,即使用艺人的姓名和肖像,还有一类是,邀请艺人参加了宣传活动或者签约一定期限和地域的代言,但是超约定时间和范围,仍然使用艺人的姓名和肖像。第二种情况,需要艺人方密切关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京03民终3217号

二、案情简介

华尔康公司未经李冰冰授权擅自将其肖像、姓名印刷在户外广告牌及宣传手册上,并公然对外宣传李冰冰为其品牌形象代言人。

李冰冰主张终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赔偿维权成本8000元。

三、关键词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赔偿、李冰冰、代言人

四、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

1、关于撤除侵权广告牌、销毁侵权宣传材料,终止侵权行为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华尔康公司举证,华尔康公司在收到李冰冰律师后已将相关宣传内容中人物更换为新的形象代言人,可认定华尔康公司广告牌、宣传册等产品予以销毁,已停止了侵权行为,故对李冰冰的上述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华尔康公司为了自身的商业宣传,未经过李冰冰同意,品牌控价在厂区、专卖店、宣传册上大量、大幅使用了李冰冰姓名、肖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李冰冰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应当对李冰冰进行赔偿。但李冰冰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将结合华尔康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李冰冰姓名肖像的时间、范围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华尔康公司使用李冰冰姓名、肖像进行

产品宣传,容易使社会公众误解原、华尔康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亦构成对李冰冰名誉权的侵犯。

4、李冰冰要求华尔康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将综合考虑华尔康公司使用李冰冰照片的形式和范围,决定华尔康公司赔礼道歉的形式。品牌维权

5、华尔康公司使用李冰冰姓名、肖像的行为已侵犯李冰冰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李冰冰可以据此要求华尔康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李冰冰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法院依据华尔康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6、鉴于华尔康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李冰冰采取律师见证的方式保存证据,并由此产生了律师见证费及交通费,应视为其正常维权的合理开销,法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李冰冰证据核定。

二审法院:

1、关于华尔康公司赔偿李冰冰经济损失及其数额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华尔康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未经李冰冰同意,擅自使用李冰冰的姓名和肖像对外宣传并使公众形成确信李冰冰即为华尔康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已构成对李冰冰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淘宝维权应当对李冰冰进行赔偿。并且本案中华尔康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单独使用他人照片或姓名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本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性质及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具体的赔偿金额应结合华尔康公司的过错程度,华尔康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李冰冰在该种情况下遭受的损失等因素予以确定,一审法院据此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